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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笑天:” 女大男小 “婚姻模式的乌龙事件,给社会研究者的一些启示

摘要:通过对一个错误的社会研究结果被大众媒介追捧事件的分析,引申出对社会研究的几点启示:首先,对于描述性研究来说,准确弄清楚“是什么”,远比解释“为什么”更重要;其次,从研究方法角度进行学术质疑和开展学术探讨,是保证学术研究质量的必要环节;第三,要正确看待和辨识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并注意规范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第四,社会研究成果面向社会大众时,应特别注意大众传播媒介所具有的不同于学术研究的特征及其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姐弟恋”婚姻,大众媒介

 

01.媒介热点引出的问题


2017年9月下旬开始,国内媒体上出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热点:“男小女大”的“姐弟恋”婚姻急剧增长、其比例已经与传统的“男大女小”婚姻“平起平坐”。这一新闻热点的来源,是2017年9月27日《广州日报》人物在线记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春玲进行采访后所发表的一篇新闻报道。其标题是: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春玲:“姐弟恋”婚姻数量猛增,“男小女大”婚姻已与“男大女小”婚姻“分庭抗礼”,专家说这反映中国女性地位提高。”


在这篇采访报道中,记者写道:“李春玲说,对1990年、2000 年、2010 年这三年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中国夫妇婚龄差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的‘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有所改变,‘男大女小’的婚姻明显减少,而‘女大男小’的婚姻明显增多。也就是说,‘姐弟恋’已经与传统‘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分庭抗礼。”


记者在报道中还特别仔细地将调查得到的确切数据一一列出:


“根据1990年、2000年、2010年三次的调查数据来看年龄的匹配。1990年,“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占70%,“男小女大”的婚姻占13.32%。2000年有一点变化,但基本模式没有改变。“男大女小”的婚姻从原来的70%下降到68.09%,而“男小女大”的婚姻占14.37%。2010年,调查数据显示了极大变化。这是本世纪开始以后发生的变化,“男大女小”的婚姻从68.09%下降到43.13%,而“男小女大”的婚姻则上升到40.13%。两种婚配模式差不多各占一半。”[1]


很快,“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姐弟恋婚姻猛增,女性地位提高”的醒目标题,以及这篇采访报道的详细内容,迅速成为众多媒体争相转载的热点新闻。[2]从《人民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青年网》、《东方网》等主流媒体网站,到《新浪》、《搜狐》、《澎湃》、《凤凰网》等等主要网络媒体门户网站,还有诸如《钱江晚报》等地方媒体都纷纷进行了转载和报道。[3]由于这篇被大量媒介争相转载的新闻报道中,既有大规模调查的数据结果,又有权威专家对结果的理论解释。一切都是那么的千真万确。一时间,社会舆论议论纷纷。看起来,中国社会当前的现实就真的是如此了。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所有这一切都是错的!社会研究者与大众媒介一起,给社会大众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现实根本不是像采访报道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我国社会中,“女大男小”的“姐弟恋”婚姻并没有猛增,也没有与传统的“男大女小”婚姻“平起平坐”。


这是怎么回事?这一切为什么都是错的?让我们先将事情的经过描述一遍:   

   

早在2014年,署名刘爽、梁海艳[4]的一篇学术论文“90年代以来中国夫妇婚龄差变化趋势及原因探讨”在《青年研究》2014年第4期上发表。该文利用全国妇联1990、2000、2010三次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目前我国婚姻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就年龄维度而言,传统‘男大女小’的匹配模式已经发生了大幅度降低,相反‘男小女大’的姐弟恋婚姻在逐渐增多”、“与1990和2000年相比,在2010年,‘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明显下降;而‘女大男小’的姐弟恋婚姻模式明显增多,二者基本持平,各占40%左右”的研究结果。[5]这一结果正是媒介热点中所报道的内容。


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研究结果。笔者2015年就在《探索与争鸣》杂志第3期上发表了“‘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是否改变?----兼与刘爽、梁海艳等学者商榷”的论文,对原文的结果进行了公开质疑。并采用与原作者同样的全国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采用与原作者同样的统计分析方法,重新对其研究结果进行了核查和检验。笔者验证的结果发现,原文中2010年“男小女大”婚姻比例为40.13%的结果是错误的。正确的结果是:2010年“男小女大”婚姻的比例仅为15.2%,且与1990年、2000年两次调查的结果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笔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中国人婚配的年龄模式并没有发生改变,总体上依然是以“男大女小”为主(比例约占70%)。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姐弟恋”婚姻比例猛增、已经与“男大女小”的婚姻“平起平坐”的状况。[6]


本来,作为一种学术探讨,有关中国夫妇婚配的年龄模式及其变化问题至此已经有了明确的结果。原文中所得出的错误结论也没有在社会上扩散。然而,由于2017年5月10日的《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春玲研究员的“社会变迁背景下中国青年问题研究”一文。正是在此文中,作者引用了上述原始论文中的错误结果。[7]在其长达3000多字的这篇文章中,恰恰是其所引用的、总共只有短短126个字的这一令人惊奇的结果,引起了媒体记者的注意(应该说,记者们的职业敏感性是很强的,他们非常敏锐地从文章中发现了这一非同寻常、令人惊奇的结果,只是他们并不知道这是一个错误的结果)。因此,当李春玲研究员于2017年9月27日以这篇文章的内容为主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后,这一错误结果就被报道出来,并开始被大众媒介广泛传播,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以假乱真”、“以讹传讹”的“乌龙剧”。


而且,直到2018年上半年,无论是李春玲研究员本人,还是一些大众媒介,依然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错误的结果。前者还在刚刚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类似主题的论文,继续引用这一错误结果。[8]而大众媒介中也依然还在发表诸如“十年间,姐弟恋成倍增长”、“姐弟恋将成为流行趋势”这类吸引人眼球、传播同样结果和观点的文章和报道。[9]继续对学术界、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认知带来错误的信息。


值得思考的是,一个本来在学术界已经有明确结论的错误结果,为什么又会在两三年之后的大众媒介中掀起如此波澜?从这个由一项具体社会研究的错误结果而起、又由其他社会研究者和大众媒介共同参与广泛传播的“乌龙”事件中,社会研究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启发?有哪些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这一事件对我们的社会研究又提出了哪些警示呢?


 02.弄清“是什么”与解释“为什么”


这一事件的起源是一篇社会研究的论文。其错误的研究结果成为被其他专家引用、后来又被大众媒介广泛传播的来源。正是这篇围绕着“二十年来中国夫妻婚龄差模式的变化趋势是什么”的问题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及其错误结果,构成了笔者所得到的第一点启示。


社会研究从性质或者目的来说,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即以回答现实“是什么”(What)为主要目的的描述性研究,以及以回答现实“为什么”(why)为主要目的的解释性研究。这两类研究由于目的不同,它们所遵循的逻辑也不一样。描述性研究遵循着归纳推理的逻辑,即由具体的、个别的、特定的现实得出一般性的经验概括,再从这种经验概括中提出(抽象出)更具一般性的理论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理论解释只是一种尝试性的、有待检验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正确并不知道、也不确定)。而解释性研究则遵循着演绎推理的逻辑,即从抽象的、普遍性的理论命题出发,推演出可以用经验事实验证的假设,再利用经验的观察来对假设进行检验,以判断原有的理论命题是否成立。从人们对社会现实及其规律的认识过程来看,两类研究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描述性研究常常是解释性研究的基础和前提。而解释性研究则可以看成是描述性研究的深化和提高。因此,一般来说,只有首先弄清楚现实状况“是什么”,才有可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现实“为什么”会如此。


然而,一方面由于前者常常是基础,后者则更深刻,更具理论价值。因此,很多时候解释性研究可能更加受到社会研究者的重视,而作为基础的描述性研究则常常被研究者轻视和忽视。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研究中,又迫切需要、并且也存在着大量的描述性研究。研究者在得出社会现实“是什么”的同时,往往会对这种现实给出自己的解释,以说明现实“为什么”会如此。这种情况本来十分正常。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描述性研究时,研究者的重点应该放在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弄清楚现实“是什么”上,即真正使自己的研究结果成为让人们增加对现实的了解和认识的可靠证据。而此时研究者对研究结果给出各种理论解释则处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因为,此时提出的任何理论解释,都只是一种基于目前具体的经验描述所抽象出的“尝试性的”、“有待检验的”解释,而并非确定无疑的、经过确认的解释。特别是,一旦现实“是什么”没弄清楚,后面关于“为什么”的所有解释也都失去了意义。


描述性研究中的任何一个数据结果,无论其是否反映了社会现实,都不会自己替自己说话。都要靠研究者对其进行解读,靠研究者去揭示这一数据结果背后的含义。所有的社会研究者也的确都是在这样做。他们对于描述性研究中所得出的各种具体的“是什么”,都会去尽力做出“为什么”的解释。比如,他们常常在得出具体的数据结果后,不断地去说明为什么这个数字会这么高,为什么那个比例会这么低。即不断地为这种高数字、低比例提供理论上的“解释”。特别是在得到那些与人们日常社会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现实”(比如婚姻、择偶、生育、养老、教育、消费等等)后,研究者往往都可以依据常识、经验、传统、或者专业理论给出某种“解释”。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社会研究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危险:即使是对于一种错误的、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的“现实”,研究者也可能会从专业的角度,从理论上给出“理由充分的解释”。本文所讨论的这一媒介热点事件,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极好的例子。


原始论文中研究者所得出的我国社会中,“‘姐弟恋’婚姻比例猛增、夫妻之间在婚配年龄上呈现出‘男大女小’与‘男小女大’两种模式‘平分秋色’(各占40%左右)”的结论,本身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这种“现实”在我国社会中其实是不存在的。但是,就是对于这种并不存在的“现实”,不仅原文作者从人口学方面提出了三条理论“解释”(分别是1、出生性别比失衡导致的适婚群体性别结构失衡,男性偏多,所以到婚配年龄时,很多男性找不到比自己小的女性,只好找比自己大的女性;2、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进程和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传统的“男大女小”的婚配观念可能受到影响,而“男小女大”的姐弟恋婚配观念被许多年轻人接受;3、女性基于比男性高的期望寿命而做出去找比自己小的男性为伴侣的理性选择),引用这一错误结果的专家也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了一条新的“解释”(即“这是女性地位提高的表现”);而后续不断还有其他的专家从其他的角度提出了各种新的“解释”。


比如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男科中心主任医师从生理和性科学角度提出了一种“解释”:“男女性能力是有年龄差距的,男性性欲高峰在20~30岁,此时对性爱频率要求高,更加关注生理上的满足。而女性往往在30~40岁欲望最强,性方面也更加主动,懂得享受性爱欢愉。所以,女性比男性大3~10岁,在性配合方面会更和谐。”医学专家、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也从心理情感角度给出了“解释”:“年长女性心理上更加成熟,交往过程中可以理解、包容男性。现代社会中,中青年男性压力大,比起缺乏社会经验、需要男性照顾的‘妹妹’,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的‘姐姐’更能帮助男性减轻压力,让他们感受到女性魅力。”[10]


如此多的专家对一种并不存在的“现实”纷纷做出各种专业的“解释”,这种十分矛盾和尴尬的现实对社会研究者提出了某种警示:在给出各种专业的“解释”之前,最好先问自己一句:现实真的是如此吗?如果在没有搞清楚现实“是什么”的情况下,就费尽心思地去解释“为什么”,这是一种本木倒置的做法。因为一旦出现某种并不存在的“现实”,而研究者又给出了“理论解释”的话(就像上述众多专家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姐弟恋婚姻猛增”这一不存在的现实给出各种解释那样),那么,无论是对于人们认识真实的社会现实、还是认识社会现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于发现社会现象的规律,都是一种误导,甚至是一种灾难。试想一下,如果所有这些专家面对的是与此种研究结果完全相反的另一种结果时,他们目前做出的各种“解释”还有道理吗?还有用吗?还能说服人吗?(或许,在那种情况下,专家们照样可以从各自专业的角度给出其他同样看似有理的解释。)如果这些专家了解到这一结果所反映的是一种并不存在的“现实”时,他们又该如何对自己为这一“现实”所做出的种种“解释”进行解释呢?


这一实例给我们的第一条启示就是:用准确、真实的经验事实描述现状,是一项描述性研究最重要的目标。在这种研究中,搞清楚“是什么”,远比解释“为什么”更重要!因为如果所描述的“现状”是错的,那么,对这种“现状”所做的各种解释还能正确吗?如果“是什么”都没搞清楚,那么,给出再多的“为什么”也都一钱不值!


03.从方法角度进行学术探讨和质疑的必要性


“姐弟恋”婚姻这一大众媒介热点事件对社会研究的第二点启示是:要重视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开展学术探讨和进行学术质疑。


社会研究既是一种探索未知、发现规律的工作,也是一种对学术界完全开放的、必须接受学术界其他学者审查、验证、质疑和评价的工作。在这种探索和发现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研究者、任何一项具体的社会研究,都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疏漏、甚至是错误。这些偏差、疏漏和错误,既会对人们的社会认知产生影响,误导人们对社会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也会直接影响到实际工作部门的决策和实践。因此,学术界需要对每一项社会研究的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价。而每一项学术研究的具体结果也要经得起同行的审查和质疑。这其实是科学研究共同体的一项不成文规定。任何学术的发展与知识的积累都离不开这种质疑,离不开争论。事实上,学者的研究成果之所以要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就是意味着研究成果要接受全体同行学者的阅读、检查、质疑和评价。这既是学术共同体的一项基本任务、一种研究规范,也是促进学术进步和知识积累、推动科学研究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一环。


这种学术界的审核和检查,最为根本的是对其研究方法的审核。这其中既包含对其研究程序的审核、对其资料证据的审核、也包含对其推断逻辑的审核。因为,作为科学研究一部分的社会研究,其研究程序必须符合规范,其收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而其推断的逻辑也必须正确合理。无论在哪一方面出现了偏差、错误,都会影响到社会研究结果的质量,影响到社会研究结论的正确与否。所以,一项研究成果是否反映了现实,是否揭示了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否发现了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根本的衡量标准就是其研究的程序是否科学,资料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推断逻辑是否正确合理。简言之,要让人接受其结论,必须先让人相信其方法和过程。


同时,这种从方法角度对社会研究成果进行的学术质疑和商榷,正是科学所具有的净化机制的一种体现,也是达到科学自净效果的重要环节。正是通过对现有研究结果和现有研究结论的质疑、商榷、复制和验证,有问题的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逐渐被发现、也不断被淘汰。而人们对现实的认识,对规律的认识,正是在这种不断排除错误的过程中逐步获得的。只有不断地否定错误,修正错误,我们的认识才能不断进步,也才会越来越正确。


在这方面,学术刊物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学术刊物既是学者们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学者们进行学术审核、质疑、商榷的重要平台。对这一事件中原文错误的质疑和纠正,也正是通过学术刊物实现的。可以说,如果没有笔者2015年发表论文对原文进行商榷和质疑,没有笔者利用原始数据进行重新验证,就不会发现并纠正原文所得出的错误结论。其实,笔者最初的商榷文是投寄给原文所发表的刊物《青年研究》的,笔者认为这是商榷论文最好的、最合适的发表刊物。其针对性最强,学术讨论的效果最好,最有利于学术争鸣和交流。然而比较遗憾地是,该刊未能接受和发表商榷文。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后面一系列“以讹传讹”现象的形成。试想一下,如果该刊最初接受商榷文,发表商榷文,李春玲研究员或许就不会去引用这一错误结论了,她即使接受大众媒介的采访,也不会出现后面这一系列错误传播的故事和大众媒介的热点新闻,也就不会形成对社会大众的认识误导了。


目前国内的社会研究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研究者在关注和阅读同一领域中其他学者的研究时,往往比较关注和重视研究者所得到的研究结论,而不太注意研究者为得出这一结论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所依据的经验证据和推断逻辑。即比较关注别人“得到了什么”,而相对不太关注别人“是如何得到的”。不太注重从研究方法角度对其进行解析和审核,也不太重视、或不太愿意针对同一领域中其他学者的研究方法问题进行公开的质疑、商榷和讨论。呈现出一种各人做各人的研究,各人发表各人的论文,各人谈各人的观点,相互之间可以互相引用各自的结果,但却很少针对研究中存在的方法问题展开学术商榷和探讨的状况。即使是有一些学术商榷和讨论,也多从研究的结论及观点上去争论,而较少从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的角度去审核和探讨。这其实是很有问题的。应该认识到,相比于研究所得到的结论,其所采用的方法其实更为基本,也更为重要。方法一旦有问题,结果和结论也就失去了价值。所以,在阅读和评价一项社会研究的成果时,重要的不仅仅是它的研究结论,同时还应该包括它得出研究结论的过程和依据。


或许与人文学科研究中的质疑、商榷有所不同的是,研究方法的讨论在社会研究的质疑和商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相比人文学科的研究,社会研究有着十分鲜明的实证性特征。即社会研究有着相对固定、相对规范的研究程序、相对成熟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无论是回答“是什么”,还是探讨“为什么”,都需要从研究方法上进行衡量和评判,都需要对证据和逻辑进行检查。这种证据既包括定量的证据,也包括定性的证据;这种逻辑既包括统计分析的逻辑,也包括论证和解释的逻辑。


从这一事件中,社会研究者应该得到的启示是:阅读和评价一项社会研究的成果时,重要的不仅仅是其研究的结论,同时还应该包括其得出研究结论的过程和依据。特别是对于通过收集经验材料开展的实证研究来说,审核和评价其研究结果和结论之前,首先要审核和评价其研究方法。无论是做自己的研究还是阅读他人的研究,都应该具有基本的研究方法素养,同时具有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审读和解析一项具体研究的意识和能力。在这方面,社会研究者应该向自然科学研究者学习。一方面养成从方法角度阅读、审视具体研究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善于从研究方法角度进行相关的学术探讨,开展学术质疑和商榷。当然,如果能更进一步,形成那种凡受到质疑的研究者都应该随时提供原始数据和相关计算工具,以供其他研究者审核和复查的良好的、有益的学术氛围的话,我们的社会研究水平和质量无疑又会大大提高一步。


而这一事件对学术刊物的启示则是:作为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学术刊物的责任之一,就是要积极发表对已发表的论文进行质疑和商榷的论文,这既是正常的学术探讨的需要,也是真正的学术研究的必要机制。只有形成风气,才能减少错误认识。当然,如果能更进一步,即对那些已经被刊物发表、但被后来的研究证明是错误的研究结果和论文进行撤稿处理,以消除错误影响,那就更能体现出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国际上许多著名刊物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


04.对学术论文的认识与对他人成果的引用


在这一“以讹传讹”的事件中,除了原作者的研究错误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他学者后来引用了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这一错误的结果。这里就引申出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应该如何认识和看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研究结果。二是我们在研究中该怎样引用他人的研究结果或结论。


如同实际社会研究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研究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失误、疏漏和错误一样,学术刊物上所发表的社会研究成果也并不都是正确的、或者完美无缺的。换句话说,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可能都会或多或少地在这方面或者那方面存在一些偏差、失误、局限甚至错误。这其实是一种十分普遍、十分正常的情况。然而,在一些研究者的潜意识中,往往存在着一种思维定势,即将学术刊物发表的研究结果都看成是正确的(要不然怎么能够公开发表),特别是当研究成果的作者相当专业(比如,此例中作者为著名大学的人口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所用的数据也相当可靠(比如,此例中的全国妇联三期妇女地位抽样调查数据)、成果发表的刊物也相当权威(比如,此例中的CSSCI来源期刊《青年研究》杂志)时,就更是如此。


实际上,著名大学的教授、博导等等,并不完全与研究者发表的研究结果的专业水准相对应;采用研究机构的大规模调查数据,并不就等于研究的证据可靠;而发表在学术机构主办的核心刊物上,也不意味着研究的结果和结论就一定正确。本例中,引用者之所以会多次引用这一错误结果,除了有可能是过于草率外,或许认识上对上述几方面过于信任、特别是在自己相对不熟悉的领域对上述三方面的过于信任,很可能也是一个原因。


至于这一事件中所引发的引用他人成果和结论的问题,也同样值得重视。学术研究中该如何引用他人的研究结果和结论?这一问题的答案应该说是十分明确的。一个基本的要求是,凡引用他人观点、结果、数据、资料等等时,都应清楚标明。同时在引用的表述语言上,也应尽量明确具体。既不能含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这样才能既保障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又可以避免读者阅读时发生误解。然而在此例中,引用者在文中是这样表述的:


“许多研究都发现,当代青年人的婚恋模式出现了与传统观念不同的新趋势。基于1990年、2000年、2010年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中国夫妇婚龄差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的“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有所改变,“男大女小”的婚姻明显减少;而“女大男小”的婚姻明显增多,其原因可能与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和婚姻观念的转变等因素有关。”[11]


在这段表述中,第一句话没有问题。问题主要出在第二句上:“基于1990年、2000年、2010年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这句话缺少了关键的主语,即作者没有明确说明究竟“是谁”基于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了后述结果的。正是由于李春玲研究员在引用他人研究结果时既没有用注解的方式标明、也没有在陈述中清楚说明,所以导致许多大众媒介将这一调查研究的结果作为她的研究结果进行报道。比如,在大量的媒体报道中,采用的都是这样一段描述: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春玲研究员一直致力于青年与社会分层研究,包括对现代青年的婚恋模式研究。其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调查数据显示,1990年,“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占70%,“男小女大”的婚姻占13.32%;2000年变化不大,“男大女小”的婚姻为68.09%,而“男小女大”的婚姻占14.37%;2010年,调查数据出现极大变化。“男大女小”的婚姻从68.09%下降到43.13%,“男小女大”的婚姻则上升到40.13%。也就是说,两种婚配模式差不多各占一半。”[12]


在上面这段话中,“其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调查数据显示”一句,很容易被人认为这一调查数据的结果是李春玲研究员得出的。在李春玲研究员2018年发表的同一主题的论文中,她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明确标明了这一研究结论是“刘爽和梁海艳(2014)基于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数据分析发现”[13]的。这就避免了大众媒介中的张冠李戴现象。只是有些遗憾地是,她或许至今都还不清楚这是一项错误的研究结论。因此,上面有关需要正确认识已经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的探讨,看来还是十分必要的。


学术引用从内容上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引用他人的理论观点、研究结论等理论结果,用来支持或佐证自己的观点或结论;另一种是引用他人的数据、实例等等经验结果,将其作为支持自己研究结论或观点的经验证据。对于前一种引用,其作用相当于列举“某学者是这么这么认为的”,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在行文中,这种引用的常见文字表述是“正如某学者所指出的”。但对于后一种引用,即引用经验结果时,其作用就不同了。这种引用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表明“客观现实是这样的”。在行文中,这种引用的常见文字表述则是“现有的研究结果表明”。所以,从社会研究的逻辑看,后一种引用更为重要,更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虽然研究者(包括笔者)在研究中无法完全避免引用错误的经验结果或结论,但通过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减少和降低这种引用错误。一是在引用时,首先应该认真阅读原文,审核原文得出研究结果和结论的证据与方法。特别是要注意了解原文的研究方式、研究对象,资料收集方法等。对于定量研究结果,则要进一步了解其调查样本、数据来源、测量指标、统计方法等等。二是要尽可能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原文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判断其质量的优劣。特别是要通过客观地分析,认识和了解原文所存在的局限性。要对其结论是否成立、在多大范围有效等等做到心中有数。

 

05.社会研究成果的大众传播问题

 

一个错误的研究结果被大众媒介追捧,除了可以对我们的社会研究带来启示外,还可以为社会研究成果的大众传播问题带来新的启示。


社会研究与大众传播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学术研究、特别是社会研究的结果和结论是可以甚至应该通过大众媒介向社会进行介绍和传播。但社会研究者在这样做的时候,应该注意到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哪些基本的特征?特别是大众传播与社会研究有哪些不同?二是社会研究者应该怎样参与到大众媒介的信息传播中?或者说,在将社会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大众媒介的新闻报道时应注意什么?


以这一事件为例来分析,从李春玲研究员对一个错误的研究成果的小小的引用,到报纸报道中醒目的大标题,再到众多媒体的争相转载,这一现实提示我们,大众媒介的目标、特征和社会研究有着巨大的不同。李春玲研究员最早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那篇综述性质的文章,涉及的内容其实很多。大的方面就包括“代际差异和青年群体社会分化备受关注”、“互联网对青年的影响成为重要研究主题”以及“当代青年婚恋模式新趋势研究成为热点”等。而每一个大的方面中又涉及了许多小的主题,比如城乡不平等、教育分层、青年就业、网络消费、网络交往、网络闲暇娱乐、网络政治参与、青春文学、网络愤青、婚姻焦虑、夫妇婚龄差模式、“剩男”“剩女”、青年“闪婚”、“闪离”、“试婚”等等。为什么媒体记者从这篇主题众多、长达3000多字的文章中,偏偏抓住了“夫妇婚龄差模式”这个只有短短126个字描述的主题?为什么这一主题又能通过媒体的报道,变成引起更多媒体争相转载的“热点新闻”呢?


这是因为,在大众媒介所具有的许多方面的特征中,敏感性,新闻性,追求“引人注目”(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吸引眼球”)、“轰动效应”等等,是其十分突出的特征,也是特别值得社会研究者注意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或许也正是大众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们努力争取的目标之一。


细细想来,记者之所以抓住这一主题,并不是因为“姐弟恋”的内容比“剩男”“剩女”、“闪婚”、“闪离”、“试婚”等等更为新颖,或更重要。而很可能是因为这一主题是这篇文章中,唯一一个超乎一般人常识和经验、“令人惊奇”的发现。正是这个连新闻记者都没有料到的、同时又有着科学调查数据支持的“新的社会现实”,连同社科院专家的“权威”解释,一起成为了记者集中宣传的主题,也促成了“社科院专家:姐弟恋婚姻猛增,反映妇女地位提高”这一吸引眼球的报道标题。(当然,这一主题同时也是该文中唯一一个列举了“基于1990年、2000年、2010年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的分析”这一科学证据的主题,这或许也是吸引媒介记者关注的另一个原因。)


从新闻报道的角度看,广州日报记者的眼光是敏锐的,选题是新颖的。后来大量媒体的转载也说明这一篇新闻报道具有很好的传播效果。从新闻传播的角度说,它是成功的。只是十分遗憾的是,记者们无意中选到了一个她们并不知情的错误结果,而这篇报道客观上也成为了这个错误结果的最主要传播者。


这一实例给我们提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应该怎样看待大众媒介的信息?以及应该怎样看待报纸报道中学者的结论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这同样要从大众媒介的信息生产模式及其相关特征进行分析。现实中,许多大众媒介进行信息生产的一般模式是:敏锐地发现社会生活中各种新颖的、新奇的、重要的事件或现象;然后详细采访几个典型的案例,给人一种具体的证据和真实的感觉;再找几个专家,从理论的、专业的角度,从更高的或更深的层面,对这一现象、案例等进行总结、概括或解释。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工作者始终是“主角”,而专家只是一种“配角”,一种被动地扮演着为记者所采访的现实结果进行论证和说明的“配角”。而大众媒介所生产的信息,既可能是准确反映了社会现实的,也可能是片面反映了社会现实的。因此,大众媒介中学者根据这种信息所得出的各种观点和解释,也同样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


我们当然不可能要求记者、编辑以及大众媒介从业人员都具有社会研究人员那样的专业理论和方法水平。我们只能提醒社会研究者,当被大众媒介作为专家发言时,一定要谨慎!具体地说,社会研究者在接受大众媒介采访时应注意,一是自己对问题有研究、有了解就说。如果自己没有研究、不了解就最好不说;二是不要言过其实,更不要哗众取宠,而是要言之有据;三是在媒介的新闻报道发布前,要亲自看一看报道的内容,认真审核一下自己的观点和原话,时刻牢记大众媒介的影响力和研究者的学术责任。千万不要落入媒介生产的“陷阱”中。要以做社会研究同样严谨的精神,以对社会认知和广大受众负责的态度,去审查媒介所刊用的相关新闻和自己的发言。而不要任由媒介人员按新闻传播的需求、目标和方式去任意地进行剪裁和编织。特别不要让媒体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和说法。


从上述有关大众媒介信息生产方式的说明中,还引申出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专家比普通人更正确吗?所谓专家,通常是对学者或专业人士、特别是对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学者或专业人士的一种统称。一般来说,专家之所以被称为专家,是因为他们往往在某些方面具有比一般人更渊博、更专业、更权威的知识。因此,他们对于现象的认识、了解和解释,也往往会比一般人更正确,也更深刻。但是,在这一事件中,引用错误结论的学者是专家,为错误结论做出各种解释的人士也是专家,那么,他们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错误?


这是因为,专家之所以被称为“专家”,就是因为他们不是“杂家”。他们在自己的领域中,认识的确会比普通人更深入、更正确。但在其他非自己专业的领域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同样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的研究背景和知识而产生错误认识。换句话说,社会分层研究的专家对于人口、婚姻、家庭等专门领域来说,可能就是外行,因此他们的认识就同样可能出错。


在这个事例中,李春玲研究员之所以会引用这一错误的结果,除了可能因为疏忽的原因外,也有可能是缺乏婚姻家庭领域相关研究背景和专门知识。一个很好的证据是:对于同样的结果,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们的反应就大不一样。当有学者将媒介中热炒的这一结论在微信中发到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的专家群时,一帮家庭社会学研究者对此一片哗然。她们的第一反应是:“男小女大”与“男大女小”平起平坐?这怎么可能?!比如,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的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吴小英的反应是:“我还纳闷怎么‘男大女小’就不时兴了,姐弟恋就主流了呢?”[14]试想一下,如果引用者看到原始研究结果的第一反应也是如此,她或许就不会犯这样的引用错误了。为什么研究婚姻家庭的专家对于这一结论会有类似本能的怀疑反应?而其他的专家就没有?其实,在任何科学研究领域中,专家往往只是对自己的学科、自己的研究领域、自己的研究主题比较熟悉,而对其他学科、其他研究领域、其他研究主题往往就不太熟悉,甚至完全不熟悉。这是非常正常的。就像研究物理学的专家不了解某个医学研究领域中的问题一样,研究社会分层问题的专家可能对婚姻家庭问题也就不太了解。


总之,学者们进行社会研究,通常是希望探索社会生活的规律,增加人们对社会行为、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认识。社会研究正是帮助学者们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工具和手段。规范的社会研究方法一方面要遵循科学发现的基本逻辑,另一方面还要不断克服研究过成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纠正研究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偏差。本文所列举的这一实例或许只是一个偶然事件,是一种巧合。但笔者更相信,在众多的社会研究和大众媒介传播中,出现这种事件是一种必然。甚至存在大量的这样的必然!这一点对于社会研究者、对于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对于整个社会大众,都值得深思。而这也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出发点。


[1]https://mp.weixin.qq.com/s/KTXN1VY38ZIcHOi3JAoEGA

[2]http://news.sina.com.cn/c/nd/2017-09-28/doc-ifymksyw4481228.shtml;

[3]分别见https://mp.weixin.qq.com/s/nKqODymzrrDMRGy_34AQ9Q;http://www.chinanews.com/m/business/2018/05-20/8518031.shtml

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17/1114/c1008-29644034.html;

http://pinglun.eastday.com/p/20170929/u1ai10893164.html;http://news.youth.cn/sh/201709/t20170928_10799559.htm;http://www.sohu.com/a/195074216_123753;http://www.cssn.cn/bk/bkpd_qklm/bkpd_bkwz/201707/t20170710_3574552_1.shtml;http://news.sina.com.cn/c/nd/2017-09-28/doc-ifymksyw4481228.shtm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08883;http://news.ifeng.com/a/20170928/52195775_0.shtml;

http://qjwb.zjol.com.cn/html/2017-11/14/content_3591032.htm?div=-1;

[4]据侯佳伟教授告诉笔者,刘爽教授对此文的写作并不知情,直到论文发表后才知道。这一情况与笔者最初读到此文时的猜测相吻合。原始论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相对低级的错误,其中一个因素就是论文的实际作者是博士生而并不是其导师。关于研究生利用导师名义合作发表论文的问题,值得专门讨论,此处仅略作说明。正常情况下,两位作者的论文应该是两人分工合作共同研究的成果。但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内各高校对博士生毕业发表论文有硬性要求,另一方面学术刊物在选择发表的论文时,又相对看重具有教授、博导等头衔的作者,因而博士生相对难以发表论文。在这一现实面前,少数博士生可能会违规投稿。本例中博士生为发表论文,在不告知导师的情况下使用导师的名字投稿,这一行为有违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应引起年轻的博士生们的注意和诫勉。

[5]刘爽,梁海艳,90年代以来中国夫妇婚龄差变化趋势及原因探讨,《青年研究》,2014年第4期;

[6]风笑天,“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是否改变?----兼与刘爽、梁海艳等学者商榷,《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3期;

[7]http://www.cssn.cn/zx/bwyc/201705/t20170510_3513366.shtml

[8]李春玲,社会变迁与中国青年问题,《青年探索》,2018年第2期;

[9]http://www.chinanews.com/business/2018/05-20/8518031.shtml

http://life.ynet.com/2018/03/28/1063161t978.html;

http://k.sina.com.cn/article_2090512390_7c9ab0060200086dl.html;http://ent.china.com/feel/13001500/20180403/32271250.html;

http://baby.sina.com.cn/wemedia/edu/2018-01-31/doc-ifyremfz2277756.shtml等;

[10]见http://life.ynet.com/2018/03/28/1063161t978.html;

[11]http://www.cssn.cn/sf/bwsf_sh/201705/t20170510_3513923.shtml

[12]http://life.ynet.com/2018/03/28/1063161t978.html;http://cq.qq.com/a/20180409/018167.htm;

[13]李春玲,社会变迁与中国青年问题,《青年探索》,2018年第2期;

[14]摘自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微信群

注:本文来源《东南学术》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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